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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间的矛盾何以伤及无辜的小孩?不可思议的是,凶手一方竟然说自己也是受害者,还企图用行为人出现病理性激情的理由逃脱处罚。不过,正义的法并没有让他们得逞。

4月28日下午3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杀害6岁男童煊煊的邓某滔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煊煊父母70146.4元,邓某扬(男童姑姑)45220.7元。

此宣判一出,邓某滔当即表示要上诉。他女儿认为,煊煊因他父亲而死他们承认,也主动垫付医药费,但他父亲当时是因受人攻击而引发病理性激情,不能辩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才酿成这桩悲剧,后续家属将上诉,想为邓某滔滔争取重新鉴定精神状况的机会。

女儿的这段话明显避重就轻,但从主观上来讲是值得理解的,毕竟女儿在父亲遇到危机时,不站在父亲角度说话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但是她所说的这番话在客观上并不能站住脚,一审时邓某滔已经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没有精神问题,且行凶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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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邓某滔到底如何,只需要把事情简单复盘一下,用一般人的视角就能看出其中的端倪。邓某滔在受到矛盾刺激的背景下,选择对一个孩子行凶是不对的,对一个无辜之人下手,显然不对,当然不具有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家属提出的精神鉴定,从现场的视频也能看出,邓某滔具有明显的故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被法院予以采纳。

事件经过三个回合酿成惨剧

这起悲剧的起因是因邻里间的土地纠纷。村委将邓某滔家后方的一块村集体土地划分给煊煊的爷爷,作为征收土地修路的补偿地。为考虑邓某滔家的需要,煊煊爷爷还同意后退数米给邓某滔家行车过路。但是邓某滔家并不买账,事发当天,邓某滔就被妻子怂恿反悔,还打伤了煊煊的奶奶。这是悲剧发生之前的第一回合。从这一回合可以看出,邓某滔一方是不对的。

随之而来的是第二回合。煊煊父亲得知自己母亲被打,叫老人先报警,待自己接煊煊放学回家再过来处理。从这一回合可以看出,煊煊父亲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第三回合出现了悲剧。煊煊父亲接他放学回家,又带着妹妹邓某扬、中间人颜某等4人来到邓某滔家中试图协商处理。没想到邓某滔却从竹簸里抽出一把约50公分的柴刀开始砍人。邓某滔伤不到大人,他就转向站在一旁的小孩煊煊,导致煊煊身中至少三刀。

可惜,年幼的煊煊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警方以邓某滔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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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情况,邓某滔一方是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是因煊煊家"强行施工"才酿成了惨剧,并且事发当天,煊煊父亲是带着十几个人过来先动了手,而非只有四个人。邓某滔完全是出于自卫,而误伤了孩子。但是当被要求提供完整监控时,邓某滔家人表示了拒绝。

不过,从媒体报道出来的视频可以看出,邓某滔一方的说辞明显不可信,邓某滔对孩子的举动怎可能是误伤?属于明显的故意所为。

即使是这样,邓某滔一方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邓某滔一方不但未道歉,还四处造谣,企图通过为邓某滔申请精神鉴定逃脱处罚。还好,法律并没有给他们提供这样的可能性,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邓某滔行凶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母亲要为儿子复仇

面对6岁孩子的逝去,最难受承受最多的当然是父母。煊煊的母亲说,她的底线是邓某滔滔被判死刑:"如果他不死,我肯定会去死!"她无法接受其他判决,除了立即执行死刑。

实现这个结果,是她为永远定格在6岁的儿子完成的人生使命。如今邓某滔一审被判处死刑,虽提出上诉,或许会面临变数,但对于煊煊妈妈而言,离最终目标也近了一步。

邓某滔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这件事从刑法确认故意杀人罪的逻辑上来说,邓某滔的行为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

首先,从邓某滔主观上可以看出,其拿着一把长约50公分的柴刀乱砍,说明邓某滔是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的,而非故意伤害。因为一般人应该都能认识到,拿着这样的一把刀乱砍一通是完全可以致命的而非伤害,而且邓某滔砍了煊煊姑姑(邓某扬)一刀后并未停止,又接着砍煊煊竟达三刀之多,说明邓某滔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其次,从邓某滔客观行为上说,邓某滔施加了一个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实现了杀人的目的。既然主客观达到了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没问题。

至于具有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应该综合判断。最后法院也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邓某滔不存在精神疾病问题,也不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不过,在最高法指导案例中曾出现过多起因矛盾激化导致故意杀人而被减轻处罚的案例,但那只是矛盾一方针对矛盾的另一方采取的行动,而此案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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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滔的杀人行为是针对无辜的小孩,针对的是第三者,即使小孩同矛盾一方有亲属血缘关系,但也不至于从小孩身上寻求报复,用煊煊妈妈的话说就算是天大的仇恨,稚子无辜!

日剧《非正常死亡》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不用知道犯人的心情,也没有必要理解你,我们对于你不幸的身世毫无兴趣,也不管动机是什么。”

不管邓某滔如何,杀人就是杀人,其总要为恶劣行为付出代价,也应该得到法律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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