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同学聚会、社交联谊、公司年会

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

免不了推杯换盏。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

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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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饭局中的朋友因饮酒过度,

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男子酒后窒息死亡 “酒友”成被告

2019年某天晚上,小林通过微信约梁某、温某到高明聚会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各人均有喝酒。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后,小林到饭店前台拿酒,被梁某、温某阻止,但小林不听劝告继续到前台拿了三瓶白酒到饭桌与梁某、温某等人继续喝酒,后小林醉倒。温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林送至医院治疗,梁某、温某陪同前往。诊疗期间,梁某、温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次日早上6时,小林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发现昏迷不醒,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后,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误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医院告知梁某、温某小林病情危殆,梁某即打电话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同日,小林被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因病情危重,小林去世。

事故发生后,

阿香等小林的近亲属认为,

梁某、温某 作为同席人员,

无法免除其导致小林醉酒的过错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49万。

一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生命权纠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林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喝酒,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后,不听梁某、温某的劝阻,执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继续喝,可见梁某、温某作为参与聚餐喝酒的人员已经尽到劝阻义务。小林并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饮酒过量,梁某、温某不存在过错。

其次,小林亲属主张梁某、温某未在小林身边照顾,存在过错。经查,梁某、温某在小林醉酒后拨打急救电话,两人也跟随救护车将小林送医院治疗,其后两人也一直在医院等候,表明梁某、温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料的义务。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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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

小林的家属不服,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小林的妻子阿香认为,

小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误吸窒息

梁某、温某未尽看护义务,

也未如实告知家属到场接替看护,

存在过错。

阿香

小林醉酒未归家,我打过他的电话,是梁某接听。但梁某没有如实反映小林的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接替看护。

面对这种情况,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二审:共饮人已尽合理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当天的吃饭聚会经小林多次邀约而成行,在与朋友吃饭聚会席间,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且不听他人劝阻, 过量喝酒最终导致醉酒昏迷。醉酒后,同席的梁某、温某及时呼救120将小林送至医院救治, 一直留在医院陪同并垫付医疗费。 小林在医院治疗前期,经医院采取治疗措施后 并无明显大碍 ,梁景、温某称 基于小林治疗的情况以及此前小林自称不想家人知道其喝酒,而未将小林在医院治疗一事告知其家属,符合人之常情。

而小林在医院治疗措施结束留诊观察期间,于次日清晨突发心跳呼吸骤停, 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梁某、温某显然无法预见, 其也在收到医院通知后及时通知家属,并在小林生命危殆期间积极垫付抢救费用,协助家属陪护。 由此可见梁某、温某对小林醉酒并不存在过错,在小林醉酒后,已尽到合理的送医、照料义务。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法院根据价值判断原则,对社会交往中的共饮行为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对不顾自身健康状况、不理性喝酒的饮酒者最终造成的悲痛事件予以警示,对共饮人应尽的合理义务予以厘清,对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照料、送医、通知义务的共饮人的行为予以肯定。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最后再次奉劝大家劝酒行为要不得,喝酒应理性、适度,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