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一辆兰博基尼小型轿车因行驶过快,在佛山某路上撞上路口的土坡,司机擅自离开现场,且5天后才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据佛山中院日前消息,因涉案车辆驾驶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正当事由离开事故现场,且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公司免责,200多万元的车辆维修费只能自掏腰包。

兰博基尼出车祸,保险公司免赔

2017年1月29日下午,小邵驾驶一辆兰博基尼小型轿车,载着表哥阿槟,在某道路上“飞驰”。然而,在途经某“T”型路口时,因速度太快,加之操作不当,“嘭”的一声,小邵驾驶的车撞上路口的土坡,小邵因此受伤。

随后,车辆所有人阿槟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交警达到现场时,驾驶员小邵未在现场。交警多次向阿槟询问小邵去向,阿槟均称,联系不上他。经勘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小邵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公司应依法免除赔偿责任。“小邵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离开现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司应依法免除赔偿责任,我们拒绝阿槟的理赔要求。”

最终,双方因保险理赔协商无果,阿槟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车损保险金等各项费用200万余元。

一审:某保险公司不对损失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小邵受伤前往医院治疗,属于正常行为,但小邵经检查无碍后,与阿槟共同离开医院,并不存在小邵无法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反映情况的客观事由。

此时,阿槟与小邵应到交警部门积极处理本案事故,而时隔多日后,小邵才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而此时已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驾驶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等保险人免责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小邵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合理,阿槟称无法联系小邵到场处理事故亦不符合事实。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不对损失承担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阿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主要理由是,涉案车辆驾驶人小邵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正当事由离开事故现场,且被保险人阿槟不如实告知驾驶员小邵的情况,导致事故原因、性质、损失无法查清。

经查,小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迅速报警,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直至事故发生后5天才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小邵和阿槟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均存在不诚信行为。且根据多方证据显示,阿槟刻意隐瞒小邵去向,未尽到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综上,可以认定小邵及阿槟存在明显的不诚信行为,其行为给保险公司正常搜集证据设置了无法挽回的障碍。某保险公司依法对阿槟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法律的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