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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一商场8楼的平台,19岁女孩李依依跳楼自杀,曾经不少人围观怂恿其“快跳”引发网络热议,这一事件也迅速开始发酵。

李依依跳楼的起因是其老师吴某自2016年开始便对其进行猥亵,导致其患上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据报道,她曾有过四次自杀未遂。

如今,那位老师吴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个判决结果一出,迅速引发热议。众多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太轻了,李依依遭老师猥亵跳楼付出的生命代价才判2年,犯罪成本太低。据李依依父亲讲述,李依依跳楼自杀这一块和以前的猥亵这一块并没有起诉到一起去,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认为这两个事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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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逻辑推理,小编翻阅了一下《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个法条的规定,而跳楼和猥亵之间又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考虑案件的情节,判处吴某2年有期徒刑是合法的。

但是,作为吃瓜群众来讲,很难认为猥亵和跳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吴某判两年就太轻了,这是一般人的看法。作为李依依的父亲来讲,他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他表示将继续提出上诉。

从吴某的角度来说,2年的刑责或许只是一眨眼的功夫,也许他会认为这没有什么,很快就会出来。哪怕法院在判决时虽对其附加了禁业规定,禁止他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在他看来或许也没有什么。

是不是吴某被判了2年,外加三年的禁业规定真的就没有什么呢?这也是众多网友担忧的地方,其实事实上这样处理的背后所带来的“隐性”惩罚或许比他这2年的刑责外加禁业规定还要猛烈的多。

一、吴某的教师资格将再也无法取得

许多网友认为吴某这样的人应该终身禁教。其实大家的担心有些多余,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他再也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了,已经取得的已经丧失。

二、吴某终身将与这些职业无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职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将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等。除此之外,某些国企甚至是私营企业也不愿意录用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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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其遭受刑责的经历还会波及后代,诸如其子女在从业时涉及到政治审查的一些特殊职业都不会通过,例如参军入伍、报考警察等。

三、社会道义的谴责

对于那些不遵从于道德的行为都会面临道义的谴责,这些行为都是一种恶。就如著名哲学家阿伦特所认为的那样,人们始终应该坚持辨别善恶的能力,坚持倾听内心的道德律令。平庸的恶,依然是恶,它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亚于极端的恶,甚至还会造成更为巨大的破坏力。

这种破坏力不仅及于社会,还及于行为人自身。一个人突破性观念的束缚去做违背道德的事情,除了给社会带来危害,也必将会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

这种谴责不只是在社会上,监狱里面也会有,所以被监禁的这2年,吴某过的并不会很舒坦。哪怕未来归回社会,面对亲人、面对朋友、面对曾经的同事,有些问题和挑战他必须面对。这也是所有带有猥亵倾向的活在人群中的幽暗者应该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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