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般来说会涉及到有关赔偿的问题,当然可能会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投保普通事故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那么,租赁出去的私家车发生事故,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吗?

网友咨询:方某驾驶小车在金溪县琉璃乡桂家村路段行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至左侧车道,与一辆对向直行由饶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饶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方某驾驶的小车所有人为陈某,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另查明,事故发生前,陈某将涉案小车交予汽车租赁服务部。2015年7月31日,谢某与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谢某向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涉案小车,租车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日。谢某在租赁车辆后,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在继续使用车辆期间,谢某因对方某负有债务,出借车辆给方某使用,方某在占有车辆期间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单长浩律师解答:

车辆出租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进行汽车租赁的车辆并非经营性车辆,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及其他当事人存在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利性的道路运输行为,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陈某的出租行为导致车辆使用性质变为“营运”的理由拒赔“商业三者险”。

该案涉及租赁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用于租赁营利,属于营运性质,并且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

单长浩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事故保险对于年龄基本没有太大限制,但是对于职业是有要求的,针对一些危险系数比价高的工作会要增加保费甚至拒保。

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额要根据可以设定为自己年收入的5-10倍既可,不需要追求过高的保额。一般建议购买消费型的,性价比比价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