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河北一居民姜某某为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家门外窨井盖,导致邻居家儿童坠井溺死,姜某某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案件警示时称,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