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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冠黔人国,盐登赤虺河。”贵州茅台是知名企业,“贵州茅台”是法律认证的标志。但茅台酒价格高、一瓶难求,于是有人铤而走险,假称有“内部酒”,以“内部价”向不知情第三人销售。

4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公开开庭。该案由上虞区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上虞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

事情是这样的……

3人倒卖茅台“内部酒”

朱某是某酒店采购经理,常有朋友因其工作询问是否能购买到茅台酒。为了显示自己的能耐,朱某明知姜某的茅台酒不正宗,仍进货卖给朋友。

“这是茅台公司的内部酒,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能自己喝喝。”嫌疑人朱某利用某酒店采购经理的身份,向他人卖起了假冒贵州茅台酒。

“酒绝对是好的,酒品质是保证,我都做公家单位和酒行,反应都好的。”偶尔有人怀疑是假的时,朱某以自己的身份一再保证。同时,朱某将做贵州茅台酒生意的姜某介绍给了张某。

张某是该酒店退休的同事。2011年开始,张某从姜某处购买以明显低于正常的价格,从姜某处进货并销售。

“我想这个价格这么便宜,喝着味道也好,拿出来也有面子。觉得挺值,就没有去追究这个茅台酒的真假了。”张某在孙某多次提出有人觉得这酒有问题时,即使心里不放心出示不了正规发票和出产凭证,仍谎称从内部渠道进货,甚至在儿子结婚时用掉了20箱。

孙某是该宾馆离职员工。2017年8月以来,孙某从张某处进货销售。“看样子一般的人都喝不出这酒是冒牌货。”孙某甚至去专卖店比对,确认外观没有差异。为了让人信服,孙某将交货地址选在了某酒店附近。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2011年起,被告人朱某从同案犯姜某处购买假冒茅台酒,累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92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被告人张某从2017年开始购买姜某的假冒茅台,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6万元;被告人孙某从张某处购买假冒茅台,累计销售144箱,金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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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朱某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宣读了公诉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法检“两长”同庭充分发挥职能,彰显了法、检两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体现出司法机关切实维护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真正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