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会直接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月薪,金额往往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往往会自认为自己给出的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小编用真实案例为您解答疑惑;

案情回顾:

刘某系深圳某公司得普通员工,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刘某月固定工资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刘某刚开始对此也并未表示处异议,但随着工作得日益深入,每天加班到深夜11点开始成为家常便饭,刘某开始认为自己付出得工作时间与获得的实际收入完全不相匹配。一天,刘某以“工作太累、工作时间过长”为由跟公司协商,希望公司依法足额支付自己加班工资,结果公司直接说自己是月薪制,其中已经包含加班费,不存在额外支付加班费的道理,拒绝了刘某的请求。无奈之下,刘某在网上搜索深圳劳动律师,结果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简单电话咨询后,刘某决定委托文律师代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案件一审判决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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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943.3元;

2、加班工资46703.54元;

温馨提示: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当然,除非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内明确约定薪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外,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员工加班费,否则构成克扣工资,这点大家需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