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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第十六条条调整为:“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对于此次政策的修订背景,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国家住建部“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的内容,修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

此前,佛山市执行的政策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该政策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原政策十六条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以有效贷款申请提交至中心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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