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系列之四: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顺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要点提示】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公司上班,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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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6月9日,张某涛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限从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客服部从事客服主管职位。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第十一款第二项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2018年6月26日,张某涛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30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张某涛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张某涛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77元(8007元/月×11个月);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涛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涛签订的劳动合同第第十一款第二项(以下简称“争议条款”)约定是否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条款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关于争议条款的效力。根据该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张某涛继续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继续存在,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本身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予以约定,应为有效。关于顺延的期间,双方约定为“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顺延次数不受限制”,按此约定,顺延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实质上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种类规定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涛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应视为已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争议条款约定的“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授予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其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法院认定争议条款中“(期限顺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的约定无效,其余部分为有效,即争议条款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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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张某涛之间的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根据约定的期限顺延条款,已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张某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探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对用人单位所设的约束性法律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是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因此,张某涛诉请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