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凌晨4时,安康高交大队秦宁中队接宁陕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报警称自己酒后驾驶陕A牌照轿车,请求交警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联系当事人,王某称自己酒后驾车,说不清楚所处位置。经微信位置共享,民警排查出当事人位于京昆高速安康段西安至汉中方向庙沟停车区内。民警在庙沟停车区找到王某及涉案车辆后,发现王某浑身酒气。通过酒精呼吸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王某是西安人,从事销售工作,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喝了两瓶啤酒。因为与成都的客户有约定,喝完酒休息了一阵感觉有点清醒了便开车从咸阳上高速打算去成都。行至中途感觉头晕不敢继续驾驶,打电话报警。检测完酒精含量后,民警将王某带回中队。待其清醒后,依法对王某的酒驾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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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