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的,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辞职,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就是以下的六种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或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亦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当然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缴纳或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侵害,因此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有的用人单位制度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均违法,这样的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主要有三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劳动者主动辞职也能要求经济补偿,但辞职的理由必须是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的几种违法行为造成的辞职,并不是其它理由,这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的前提,这一点尤其需要劳动者一方注意。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机电公司诉称:2019年2月,原告计划改革撤销物流部,但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后,原告公司高层讨论后决定继续保留物流部,被告的工作岗位待遇不变,继续在原告公司从事司机一职。2019年3月4日被告却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综上,原告未对被告岗位调动,也有车辆提供给被告工作,被告于2019年3月4日以调岗无法提供车辆工作和调其到车间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279.9元。

被告廖某彬辩称:被告认可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838.66元。

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原告通过系统发送的短信,表示从2019年2月19日起公司送货业务切换给物流公司负责,公司货车停用。经被告与原告协商调岗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从2019年2月19日起原告的送货事宜确已交由物流公司负责,被告作为司机未再收到原告的送货指令。原告虽然表示其于2019年3月1日召集被告等司机开会,已明确告知保留司机业务,并对被告进行了司机管理培训,并提交了《员工培训记录表》,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表示本次会议是协商调岗会议的签到表,被告只是签名,但记录表上的内容均为原告自行填写且与事实不符。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均为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被告返岗后仍维持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或与被告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公司业务有所改变,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变更,也未能举证证明能按原劳动条件提供给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庭审中确认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241.73元,结合被告的工作年限,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279.9元(3241.73元/月×11.5个月)。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廖某彬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与原告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机电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838.66元给被告廖某彬;原告机电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7279.9元给被告廖某彬。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机电公司因送货业务承包给物流公司负责,进而裁撤公司的司机岗位,此后被告作为司机未再收到原告机电公司的送货指令,原告机电公司在未与被告廖某彬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未能向被告廖某彬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因此被告廖某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原告机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获得法律判决支持。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的用人单位不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而把员工晾晒在一边,逼迫员工自己辞职,熟不知用人单位如果有上述的违法行为的,即使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同样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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