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根本不愿意离婚,面对法院的传票,却拒绝积极应诉,拒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庭审。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一方,误认为只要不到庭,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是这样的吗?这样想大错特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之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应诉答辩和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对方不配合诉讼,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这时法院可以公告向对方送达,公告期60天,期满即视为已经向对方送达了起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从上述法律条文内容看,法院用了包括公告在内的送达方式传唤对方到庭,但是经过法院合法的传唤程序后,对方仍然不到庭参考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在包括离婚诉讼在内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一方拒绝配合诉讼,可能会使审理的时限变长,但是根本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更不影响法院对案件最终做出判决。并且被告拒不到庭诉讼的,视为主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证据采信上对原告有利。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一方千万不能误认为不到庭就不能判离,相反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婚姻采取放任的态度,不但不能阻止离婚,反而加速婚姻的破灭。在实务中,对于明知原告起诉离婚,而不积极应诉,放任对婚姻的态度,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林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维持至今,但双方已经分居两年以上,感情已经破裂。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相差甚远。

被告对原告在生理及心理上一直都缺乏应有的体恤、关心与照顾。且双方结婚后,各自基本上经济独立。以上各方面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被告之间少有联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存续,但实际上早已各自独立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据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认识,恋爱一年后于200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相差甚远,被告婚后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现双方分居已经多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应诉;但是,法院在庭审后致电被告,询问被告对于离婚的态度,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还没有想好是否同意离婚。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双方分居之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未主动到庭应诉答辩,表明被告对原告起诉离婚持放任态度,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宋某林与被告滕某辉离婚。

律师点评

该案中,面对原告的起诉离婚,很多被告误以为只要不到庭,法院就没有办法判决离婚,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当事人确实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这种错误的认知真是会害人。被告如果能到庭,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如果婚姻可以挽救,也许这种积极的态度,挽救了家庭的破裂。拒不到庭,就是消极态度,试想原告都要起诉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而被告居然连庭审都不参加,这只能说明被告对婚姻存在与否持放任的态度,最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准许离婚,和好的机会都不会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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