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其自身的情况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搬迁、部门裁减、重大技术革新等等。用人单位这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的法律条文就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重大变动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内容上看,要正确适用该法律条文,笔者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用人单位有重大变化的事实。

重大变化的事实,在实务中主要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调整导致的,如单位搬迁、部门裁减、重大技术革新等,均属于是经营上的重大变动;另外,也有可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与合同法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一样的。

二、要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依法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法律予以尊重这种协商的结果;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劳动者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要注意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提供三十天通知的,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这就是常说的N+1方案,N就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1就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订立后,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能提前预料到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在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时,则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也叫无过失解除,即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没有过错,只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陈某东诉称:陈某东于2011年12月14日入职被告仓储公司,在其实际经营地址某物流园B区9号仓从事作业员工作至今。2015年3月4日,仓储公司向陈某东发出《移仓确认书》,载明:公司将移仓至开发区香荔路,若员工愿意随公司一同转移,公司提供住房交通补贴400元/月,为期六个月,若员工不同意转移,则需自动申请离职。

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对陈某东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仓储公司又毫无诚意协商,且未提供任何合理方案解决陈某东的实际困难,导致双方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仓储公司应通知陈某东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陈某东自动申请离职,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陈某东因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原告陈某东与被告仓储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仓储公司向陈某东支付经济补偿16044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认可仲裁裁决,陈某东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东与仓储公司就双方在2015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虽然仓储公司在发出《移仓确认书》时明确提出将发放6个月的交通住宿补贴,且从仓储公司原址可通过换乘公交车前往搬迁后的新址,但仓储公司的交通住宿补贴并非长期发放,发放期满后则改为有条件增加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增加幅度大大低于此前发放的交通住宿补贴,因此实际必将对陈某东的生活造成影响。故该案确实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发生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从仓储公司3月4日发出《移仓确认书》,直至4月9日陈某东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变更劳动关系达成一致。

《移仓确认书》中“不同意移转,自动申请离职”的表述就是不同意随公司搬迁则需自行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陈某东随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也表示陈某东同意与仓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因仓储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某东主张经济补偿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仓储公司应按照陈某东的工作年限向陈某东支付经济补偿金16043.72元(4583.919元/月×3.5个月)。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陈某东与被告仓储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仓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43.72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仓储公司将仓库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明显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仓储公司虽然给予劳动者六个月的交通补贴,但没有从根本上解除因搬迁给员工带来的影响。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仓储公司移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陈某东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