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内职工患病,试用期工资也没发放,同时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哪些权利主张?)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患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属于违反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期间职工患病,如果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但是由于你到单位试用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用人单位应该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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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单位职工,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员工在入职的三十天内,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的手续。虽然你是在试用期,但试用期也是需要缴纳职工社保,像你这种情况,实际上正处于在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个月,但是实际上你到单位工作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由于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没有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我认为是比较正常的。一般的单位都是在员工工作一个月以后,从第二个月发工资日开始发放职工的工资,而社保的缴纳是需要你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才能开始缴纳,所以严格来讲,这责任不完全在用人单位,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为你办理社保缴费增员,只是还没有实际扣费,所以你这种情况要来主张权利,我认为无论是从时间上,空间上,法理上都是无法主张任何权利的。

虽然你和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是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从发工资来看,你目前正处于试用期,而试用期是一个月,你到公司的时间不到下个月发工资的时间,不是用人单位不发给你工资,而是没有到发工资的时间;从缴纳社保来看,由于你到公司就职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加之单位还没有发工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缴费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来缴纳,单位缴费是按照上个月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缴纳,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缴纳,由于你还不到发工资的时间,单位也是无法在你的实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所以单位也是没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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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在试用期生病了,但是单位不是不为你缴纳社保,而是由于你到公司的时间实在太短,还没有开始为你缴纳社保。但是生病了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这时你因为生病住院的费用,如果以前缴纳了职工社保的,只要断缴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以前缴纳的社保断缴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那是无法再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只能由你个人来承担,单位最多是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补助你部分医疗费用,在病假期间给你人道主义的关怀,看望慰问或是派人到医院照顾你等,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我认为单位目前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你在单位一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到了发工资的时间没有为你发工资,也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这时单位才有过错,你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单位也应当给你报销由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你提出的问题和描述的情况是不完全一致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来分析,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主张权利的时机还不完全成熟,也是无法主张任何权利的,在试用期生病的费用只有自己来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