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政策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7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每月可加计扣除进项税10%。

二、增值税加计扣除适用的行业

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单独拿出来,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

三: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目前账务处理有两种形式,这里仅以政府补助这种方式展开讨论。

设置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减,对加计扣减额单独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计提金额按照当期的进项税额*10%作为加计扣除额。

(一)本月账务处理

情形一:本月进项税额10万。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1万

贷:其他收益 1万

情形二:本月红冲发票3万,做进项转出3万,如果红冲的发票是以前认证的,未享受加计抵减的,不做处理,如果是享受了加计抵减的,应做以下处理:

借:其他收益 0.3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0.3万

(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1)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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