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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就像是一个美丽的陷阱,很多人觉得他很诱惑,明知道不道德,却像飞蛾扑火一般涌向前去。但是置身其中的人只看到了美好的一面,却未看到甜蜜背后的陷阱。很多人假借婚外情这一不道德的事情,利用发生性关系进行诈骗,俗话说仙人跳,就是这种情况。虽然婚外情不道德,但是利用人们这种不道德的心理进行犯罪,依然是要受到法律处罚,金条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例就和这个话题有关,而且事实犯罪还是两个90后,这不禁让我们震惊。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3日晚上,被告张某和李某系两个90后情侣,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商议,由李某色诱丰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再由张某出面以强奸的名义向丰某敲诈财物。2017年8月25日晚上,李某将被害人丰某约出,二人饭后在某酒店开了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哭着给张某打电话称被强奸,张某赶到该房间向丰某敲诈勒索,要求丰某拿出20万元了结此事,丰某只同意拿出5万元,因张某、李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6时拨打报警电话,报称李某在酒店被丰某强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经初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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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辩称未向被害人勒索20万元。经查有被害人丰某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该案中二名被告人共同商议,相互配合作案,其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李某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害,属于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怀孕期间,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李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未遂、认罪悔罪态度、李某处于怀孕期间等量刑情节,对李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处以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