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新京报讯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任当地法院院长,任命引发关注。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他任职法院院长一职,还是符合任职条件的,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目前仍在公示期。”“镇长调任法院院长”一事,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有人指出,钱永明被调任法院,掌管司法审判系统,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有待考察”。这一任命公示之所以引发关注,主要应该有以下几点:一是从镇长直接提拔到法院院长这样的县处级位置,在当前基层干部的任免常规当中,还是相当罕见的。即使是镇党委书记,现在这样的提拔也是少之又少,几乎已经没有了。而从县直部门干部当中来提拔,也主要是来自于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政法系统的副职,但这样的提拔也相当之少,不少还是来自于上级的空降。二是从行政直接转到司法是否合适?尤其在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镇长的职务当然属于行政,直接转到司法是否合适?从钱永明的简历信息来看,他是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有过一段时间的法制办工作经历,多少还是与法律工作相关的。2008年6月起,他历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政府公务员、黎川县政府法制办科员、黎川县政府办副主任、黎川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等职务。2017年5月—2017年7 月,钱永明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7年7月至今,他一直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从这点来看,似乎没有多大问题。只不过,当前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之后,想要进入员额法官,都是相当之难的,尤其是过去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如今也不一定能够进入员额。这也说明法官的门槛是相当之高的,要求是非常之严的。因此,最后,我们还是来学学《法官法》,探讨这样的任命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也就是说,法院院长是属于“法官”序列的。接下来再来看看《法官法》的第十二条之规定,也就是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按照以上担任法官的七个必须条件,钱镇长的法学专业学历应该没有问题。关于“从事法律工作”,他曾经在政府法制办工作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应是属于“法律工作”的范围。只是不知道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是否达到了五年?这个信息我没有查到。还有,关于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目前公示信息也没有看到。这就是当一名法官的基本条件,法院院长当然首先是一名法官。只是,不知道担任法院院长是不是可以放宽条件?是不是可以低于法官的条件?是不是可以不参照这些法官的条件?这个问题,希望有个权威公信的回答,不然,这个任命的合法合规性值得探讨。法院院长是不是合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碧翰烽/文

新京报讯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任当地法院院长,任命引发关注。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他任职法院院长一职,还是符合任职条件的,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目前仍在公示期。”

“镇长调任法院院长”一事,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有人指出,钱永明被调任法院,掌管司法审判系统,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有待考察”。

这一任命公示之所以引发关注,主要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镇长直接提拔到法院院长这样的县处级位置,在当前基层干部的任免常规当中,还是相当罕见的。

即使是镇党委书记,现在这样的提拔也是少之又少,几乎已经没有了。而从县直部门干部当中来提拔,也主要是来自于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政法系统的副职,但这样的提拔也相当之少,不少还是来自于上级的空降。

二是从行政直接转到司法是否合适?尤其在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镇长的职务当然属于行政,直接转到司法是否合适?从钱永明的简历信息来看,他是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有过一段时间的法制办工作经历,多少还是与法律工作相关的。

2008年6月起,他历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政府公务员、黎川县政府法制办科员、黎川县政府办副主任、黎川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等职务。2017年5月—2017年7 月,钱永明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7年7月至今,他一直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从这点来看,似乎没有多大问题。

只不过,当前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之后,想要进入员额法官,都是相当之难的,尤其是过去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如今也不一定能够进入员额。这也说明法官的门槛是相当之高的,要求是非常之严的。

因此,最后,我们还是来学学《法官法》,探讨这样的任命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根据《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也就是说,法院院长是属于“法官”序列的。

接下来再来看看《法官法》的第十二条之规定,也就是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按照以上担任法官的七个必须条件,钱镇长的法学专业学历应该没有问题。

关于“从事法律工作”,他曾经在政府法制办工作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应是属于“法律工作”的范围。只是不知道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是否达到了五年?这个信息我没有查到。

还有,关于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目前公示信息也没有看到。

这就是当一名法官的基本条件,法院院长当然首先是一名法官。只是,不知道担任法院院长是不是可以放宽条件?是不是可以低于法官的条件?是不是可以不参照这些法官的条件?这个问题,希望有个权威公信的回答,不然,这个任命的合法合规性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