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在合肥开展创业创新实践的大学生创办的经营实体提供免资产抵押融资支持。单户实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免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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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内初始创业且毕业5年内(含5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含专科和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属于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合肥市域内各高校应积极根据本校大学生意愿, 定期集中筛选部分优质大学生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并推荐至市属国资平台。市属国资平台公司审核后,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经营实体办理委托贷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也可直接向市属国资平台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市属国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发放贷款,单户实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免收利息。市属国资平台向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不得收取担保费、评估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等费用。

获得融资支持的大学生应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将资金全部用在创业创新经营实体运营上,同时承诺并到期履行偿还义务,便于引导资金滚动使用,支持更多的大学生成功创业。

贷款应当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大学生本人应当书面向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提出展期申请。具备偿还能力但恶意不予归还贷款的,市属国资平台负责进行催收。资金使用与项目无关或肆意挥霍情形的,大学生本人除应当负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请看“阅读原文”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审核:马杰丨责编:沈刚丨编辑:吴亚晓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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