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回购数量不超过24,608万股,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234,100股,占公司截至2020年3月25日总股本的0.03943%,最高成交价为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4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0,975,848元,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441,287,779股的25%。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