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8岁的刘女士在南宁一家单位工作了22年,后因不同意单位调岗“被炒”。而该单位既未与黄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刘女士和该单位互将对方告上法院。

3月24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定该单位违法,除了要补偿支付刘女士6万余元养老金外,还要每月支付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事件:南宁一女员工拒绝调岗被辞退

从1992年1月起,刘女士一直在南宁一家畜牧单位从事饲养奶牛及挤奶工作。

2014年4月,单位调整岗位,刘女士拒绝调岗,单位遂通知她不用再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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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22年,单位没和自己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就这么被辞退,刘女士心有不甘。

2014年10月底,刘女士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5年3月,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单位支付刘女士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基本养老金共计2.6万余元,并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刘女士基本养老金923.4元直至其死亡时止。

争议:单位未帮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对该裁决,刘女士和单位均不服,分别将对方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刘女士要求单位支付她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涉事单位认为,他们无需支付刘女士的养老金,因刘女士2012年10月已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失业问题。

此外,该单位与刘女士是临时雇佣关系,没义务帮她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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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涉事单位违法被判付养老金

兴宁区法院认为,涉事单位在起诉状中已自认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2014年5月,刘女士不再在该单位工作时止。

虽然刘女士2012年10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存在失业保险金损失,但她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涉事单位未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核算她的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单位应赔偿刘女士养老金损失。

即本该由社保发放的刘女士的养老金,应由该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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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单位支付刘女士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的养老金6万余元,并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刘女士养老金1120元直至其死亡时止。

编辑丨黄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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