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调部分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旗下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据此调整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相应修订其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涉及基金范围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通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上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按季度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由50000元下调为35000元,基金标的指数原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低于人民币35,000元的,保持原下限金额不变。若基金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则不设置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收取下限。

据此,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各基金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1、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000元(如基金标的指数原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低于人民币35,000元的,保持原下限金额不变),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2、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无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0年3月24日起生效,届时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1、华夏消费ETF、华夏金融ETF、华夏医药ETF(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一致)

2、华夏沪深300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

3、华夏中证500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

4、华夏战略新兴成指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

5、华夏中证四川国改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

6、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华夏中证银行ETF、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ETF、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ETF、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

7、华夏中证人工智能主题ETF(仅涉及招募说明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