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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宣传图带你了解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所有政策

参保缴费

2020年城乡居民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集中缴费期原则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学生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以上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1.新生儿参保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母亲未在本统筹区参保的还需提供参保(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证明;

2.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定额补贴。资助标准不重复享受。

4.安康市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职业院校的学生,在缴费期内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参保登记缴费。

门诊报销

1.支付范围。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在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一般诊疗费、门诊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政策范围内药品费.

2.支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基金支付6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支付。

特殊慢性病报销及申请

1.申报资料。门诊慢特病须本人申请,提供两年内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阳性检查资料及报告单。

2.申报时间。符合门诊慢特病规定的参保人,随时向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申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后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申报。

3审核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专家按规定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日起执行。门诊慢特病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

注意:参保人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慢特病病种支付限额,就高不就低。

4.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专项保障

参保人被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 的,通过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已经通过门诊慢特病鉴定的,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支付。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按照门诊“两病”专项保障政策执行,参保患者在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50%比例支付,最高限额为300元。门诊慢特病支付剩余药费不再纳入“两病”门诊支付范围。

5. 门诊特殊治疗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规范靶向治疗、各类器官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按70%比例支付。

住院报销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只需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即可享受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

1、单病种报销:单病种实行定额报销,每种病规定了最高医药费用限额和定额报销标准。属于单病种范围内的,可按标准享受报销。

2、非单病种报销:实行起付线及自付费用以上报销。我院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及自付部分后按70%报销,建档立卡贫困户80%报销,80岁以上老人报销比例80%。

4、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4周岁以下参保儿童和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4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参保人住院期间的门诊和外购药品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6、除不予支付的医用耗材外,医用耗材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3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之间的,按6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8000元以上的按50%纳入支付范围。

7、住院期间,单项检查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按60%纳入支付范围;血液及血液制品按60%纳入支付范围。

8、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封顶线为12万元/人/年。

异地就医备案制

1、异地就医主要指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转外就医就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异地居住就医是指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务工、学习,需在异地住院治疗。转外就医和异地居住就医实行备案制度。

2、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本人医保(社保)卡或身份证通过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刷卡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政务大厅)办理。参保人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已办理转外就医备案进行结算。

通讯员/沈群 供稿/县中医医院

编辑/吴运祥 审核/杨明月 终审/钟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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