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8岁男子张三刚高中毕业,勤奋好学,但家境贫寒,为了挣钱补贴家用,去洗浴会所找了份兼职。有一天,来了3名打扮时尚的40岁左右妇女,在洗浴会所洗完澡后,到楼上棋牌室打牌,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就是张三刚。张三刚按照他们要求端茶倒水,提供服务十分周到。期间有一名女子递给张三刚一杯茶水,涉世未深的张三刚没有多想,喝了下去,不一会就昏迷了,等醒来时候发现自己全身赤裸,下体火烧一般,经鉴定已经导致性功能丧失。原来女子在茶水里下了药,在张三刚昏迷期间,3名女子对其轮番进行了性侵。(改编而来)

那对三名女子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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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3女子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从法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来看,强奸对象并不包括男子,构不成强奸罪。

3女子导致男子性功能丧失,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具体到本案,张三刚因为受到3名女子性侵导致性功能丧失,符合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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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吗?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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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三女子性侵年轻男子张三刚,导致其性功能丧失,不符合强奸罪构成。但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罚。3名女子行为荒诞,给张三刚身体心理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加强对男性这方面的保护上,也需进一步重视。

对此案例,大家是如何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