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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实践中,发生一些劳动者道德碰瓷的案例。个别劳动者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工作一段时间后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一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把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偷走或藏起来,使单位无法举证:二是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时,故意与其他人互相代签,自己不签本人的名字;三是用褪色笔签名,过一定时间后有色字体消失,合同上无劳动者签名;四是故意不用自己常用的书写习惯签名,改变自已的书写习惯,从而否定是自己签名。一些用人单位疏于管理,防范不足,往往举证不能,从而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