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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如果确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一方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迟延履行的一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予支持。

例如: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理分担。

再例如: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但是如果施工单位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施工进度逾期情况的,则不能以疫情防控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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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疫情的持续影响,合同履行难的问题已经出现,对疫情下企业如何做好不可抗力免责风险防范有何建议?

答:新冠疫情影响下,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企业经营者,面对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如何能够减少损失,防控损害赔偿风险,已经成为当前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2020年2月10日发言中明确表示:对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三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都是一致的,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如因疫情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还应当结合疫情本身在合同履行地的防控情况、当地政府应对疫情所作出的管控性政策综合考虑。因为疫情对每个行业的影响不同,且各地政府的管制政策、措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疫情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

例如:如果合同是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则不能因疫情而免责。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此,对疫情是否能够适用不可抗力需要进行严格甄别,避免合同义务人以疫情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相关法律问题?

答:近期,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一是,鼓励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14天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如不幸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例如:"吹哨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原眼科医生李文亮不幸于2020年2月7日凌晨殉职,他的逝世牵挂了全国人民的心!当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书正是因为这一点而认定李文亮构成工伤;但是李文亮实际上是"因病而去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医院对李文亮的治疗远远超过了48小时,那么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李文亮又不能以"视同工伤"对待。

但是,仔细分析两个法条,我们发现后面的条文是对前面条文认定工伤的一个扩充,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既然李文亮的被感染,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被感染的,那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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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喀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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