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榆林中院二审判决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给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线上提交辩护意见等方式,快速完成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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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查明,2014年3月中旬,上诉人杨某保、原审被告人何某福伙同杨某红(2014年一审判决后死亡)三人驾驶摩托车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出发到榆林市横山县辖区山上非法猎捕猫头鹰20只,其中杨某保猎捕3只,何某福猎捕2只。3月17日,田某强(已判刑)在运输其所收购的猫头鹰时被靖边县公安民警抓获。3月20日,杨某红通过余某林(已判刑)联系田某强计划出售猎捕的猫头鹰。在田某强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将杨某红、余某林二人抓获。杨某保与何某福给杨某红打电话没人接,二人感觉杨某红、余某林可能被抓,遂骑摩托逃回老家。所猎捕的20只猫头鹰被查获后放生。经鉴定,杨某保、杨某红、何某福三人非法猎捕的20只猫头鹰均为活体,都是普通雕鸮(学名Bubobubo),属鸮形目鸱鸮科,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杨某、何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与何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在案发时均为活体,且之后被放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人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任何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本案中,杨某等人所猎捕的猫头鹰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猎捕猫头鹰六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十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杨某等人为谋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受到依法惩处。

案件警示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对于维系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些犯罪分子为获得有限的经济利益去猎杀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就本案而言,猎捕猫头鹰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降低种群数量,增加鼠害的可能性,并使农作物等遭受损失;从长远角度看,猎捕是对物种多样性的破坏,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系统稳定与平衡;从遗传多样性角度而言,非法猎捕行为将导致濒危物种的特有遗传信息永久丢失,不可修复。同时,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病毒、寄生虫,这些病毒不排除有人畜共患病的潜在风险,而猎捕等行为极易扩散、传播,产生传播疫病的风险。历史上许多重大的瘟疫事件都与食用或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有关。

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摒弃陋习,拒食野味,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非法猎捕、滥杀、食用、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因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