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市监价罚字[2020]8号

当事人: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1311541010311A1001

法定代表人:郭磊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赣江路56号

根据工作安排,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事实:

(一)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郑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清创缝合含麻醉费用。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违反此规定,对患者收取清创缝合费同时又以380元/次的标准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计收取7人(次),金额2660元;对患者收取清创缝合费同时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计收取19人(次),金额1330元;对患者收取清创缝合费同时又以20元/次的标准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计收取3人(次),金额60元;对患者收取清创缝合费同时又以8元/次的标准收取门诊项目局部麻醉费,计收取23人(次),金额184元;共计多收4234元。

2、《郑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氧气吸入包含面罩费用。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违反此规定,对氧气吸入本该包含的吸氧面罩按31.5元/套的标准向患者收取,计收取73人(次),共计多收2299.5元。

3、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同一患者以30元/床日的标准重复收取双人间床位费,计多收取67人(次),金额2010元;对同一患者以18元/床日的标准重复收取三人间床位费,计多收取369人(次),金额6642元;共计多收8652元。

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之规定,上述共计多收15185.5元。

(二)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麻醉费

《郑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同时进行两种麻醉时,主要麻醉按全价收取,辅助麻醉按定价的30%收取。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同一患者同时实施两种麻醉时,以950元/次的标准收取全身麻醉费又以530元/次的标准收取椎管内麻醉费,多收费用371元/次,计收取3人(次),金额1113元;以950元/次的标准收取全身麻醉费又以380元/次的标准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多收费用266元/次,计收取1人(次),金额266元;以530元/次的标准收取椎管内麻醉费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多收费用49元/次,计收取48人(次),金额2352元;以530元/次的标准收取椎管内麻醉费又以380元/次的标准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多收费用266元/次,计收取3人(次),金额798元;以530元/次的标准收取椎管内麻醉费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多收费用49元/次,计收取3人(次),金额147元;以380元/次的标准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多收费用49元/次,计收取10人(次),金额490元;以380元/次的标准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多收费用49元/次,计收取73人(次),金额3577元;以115元/次的标准收取基础麻醉费又以70元/次的标准收取急危病人麻醉费,多收费用49元/次,计收取5人(次),金额245元。

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之规定,上述共计多收8988元。

你单位共计多收2417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嫌价格违法的收费项目统计数据表格、《现场笔录》、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价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郑市监价退字〔2020〕3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消费者多付价款24173.5元退还给消费者。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和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本次案件调查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规定,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173.5元;2。罚款24173.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再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