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朋友和我说,他有一台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另外他本人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公司支付他租金的时候,要代扣他个人所得税,他想问一下,甲是否应该代扣他的税款。

我说:判断甲是不是应该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搞清楚,你取得的是什么性质的所得,自然人出租财产,肯定是财产租赁所得,甲在支付租金的时候就应该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出租设备,那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虽然纳税人也是你,但这笔收入的性质就是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不需要甲公司来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你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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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朋友问:那这笔租金到底算我本人的,还是我办的这个独资企业的,到底是财产租赁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呢?怎么判断啊?

我说:如果设备属于独资企业的财产,就属于经营所得。如果设备属于个人的财产,那就属于你个人的财产租赁所得。

朋友说:其实我这个独资企业的账也不太规范,不是查账征收,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这个设备是个咖啡机,挺贵的,在家里放了几天,后来又放到我企业办公的地方了,不过一直都没怎么用,正好有个亲戚的公司,他想在公司放一个咖啡机,我就出租给他了。你说这算独资企业的财产还是个人家庭财产呢?

我说:你这算是企业和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税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租赁收入该怎么判定,但共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折旧费该怎么扣,是有规定的,授权给主管税务机关去判断了。所以你最好问一下具体的税务管理机关。

财税[2000]91号: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朋友说:那如果是你遇到这种实际情况,你怎么判定呢?

我说:我一般会通过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自然人,来判定出租方到底是谁,从而确定这笔租赁收入的所得性质。另外,若对此项财产的归属有疑问,可能会通过购买时间,出资账户、设备是商用还是家用等具体情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