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近日,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值疫情防控关键期,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坤在沙县某山场设置绳套用于猎捕白鹇,2019年10月5日,张某坤的绳套猎捕到白鹇1只,其上山查看时发现白鹇已死亡遂丢弃。同年10月22日,张某坤发现被他人绳套套住的活体白鹇1只,遂将白鹇带走。当日,张某坤还在其地瓜地上使用铁丝盘非法猎捕1只野猪,并将野猪一同带回家中。经鉴定,上述白鹇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野猪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梁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在沙县某山场安装铁夹,2020年2月9曰(禁猎期内)发现铁夹猎捕到一只活体小麂,后被沙县夏茂林业站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梁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偶蹄目鹿科小麂,系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时使用的工具铁夹为禁猎工具。目前,两起案件均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罗兰 廖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