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洋杨大观

2月28日,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定败诉并被处以禁赛八年的处罚,孙杨方面在获悉仲裁结果以后,第一时间表示将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众所周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此前撤裁的比例确实不高,只有7%。而且孙杨方面提起诉讼的理由基本上只能是程序方面的,因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会参与或接受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为此,孙杨方面有意把申诉的重点,放在CAS仲裁庭未同意主检官一行三人出庭作证上面,认为此举将使得部分重要事实不能得到客观认定。

这从孙杨方面至今仍反复强调的事实中可以看出端倪,如:药检官一行三人资质不完整,其中,血检官不具有在浙江行医的资质,而尿检官更是一名对药检工作一无所知的建筑工;同时,孙杨方面一直耿耿于怀的是,当时主检官已同意由孙杨方面来分离血样和容器,并且签字为证,但事后却矢口否认还指控孙杨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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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全文公开了本次听证会长达78页的仲裁书,在了解其中的内容之后,各位法学专家均对孙杨接下来“撤裁”之诉的前景表示悲观,因为在仲裁书中,其实已经用了大量的笔墨来回应孙杨方面的相关质疑:

关于药检官一行三人是否需要每个人都需要持有完整资质问题,仲裁庭认为,只要主检官的资质和授权并无问题,随行人员的资质即便有一些小的瑕疵也无碍大局,因为孙杨方面所坚持的ISTI,只是层级较低且非强制适用的标准,但WADA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才是具有更高位阶和更高强制力的规定,换言之,运动员不能通过利用下位法“指南”所规定的瑕疵,来对抗上位法“条例”中的迎检义务。

关于主检官杨女士当晚是否同意孙杨分离血样瓶并放弃带走血样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争议源于当晚现场所发生的混乱情形,而CAS最后裁定采信WADA证言,其原因在于必须确保WADA的药检权威,孙杨方面擅自怀疑药检官资质进而引发当晚的混乱场面,孙杨方面必须对此负责。

可以说,裁决书已经写得很直白了,几乎就是赤裸裸地告诉孙杨方面:

就算让随行人员过来作证,即便能证明他们的资质存在一些瑕疵,无非就是多处罚几个人而已,但对你孙杨,该怎么罚,还怎么罚。

我们根本不关心杨女士有没有做出过同意分离血液瓶这样的表态,真正不能容忍的是运动员挑战药检组的权威,如果每位运动员都可以无端提出各种要求,那么后续出现混乱甚至剑拔弩张的局面就是不可避免的,运动员必须对此承担完全的责任。

仲裁书多次提及孙杨方面涉嫌在互联网和现实生活中“威胁”或试图联系证人,给仲裁庭留下了威逼证人、不值得信赖的不良印象;而且,仲裁庭接受了孙杨方面提出公开审理的要求,就必须考虑为了保护证人的隐私及人身安全,让他们提交书面证词而非当庭作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证人免遭不必要的侵害。

由此可见,如果孙杨团队继续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准备诉讼策略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将不会迎来任何转机,必败无疑。

不过,和大多数人持悲观态度有所不同,笔者倒是认为,事情还没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如果孙杨方面果断调整应对策略,并且在临场发挥上不要出现随意性的不可控因素,此案未必不能迎来转机。

那么,孙杨方面该如何调整应对策略呢?

我们不妨花点时间,来认真梳理一下,主要内容有九点且前后顺序不能颠倒,或可称“独孤九剑”:

① CAS仲裁庭裁决本次判罚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孙杨的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拒检“,二是系“二次违禁”,孙杨方面要将99.99%的抗辩重点,放到“无正当理由拒检“,而无需在“二次违禁”问题上展开。因为如果第一条不成立,第二条“二次违禁”的问题也就在无形中化解了。

②在“无正当理由拒检“中,首先不要抗辩“无正当理由”,而是先要澄清没有“拒检“,也就是说,孙杨当晚按时赶到,配合抽血,以及后续表示愿意继续等到有资质的检查员过来等事实,都足以证明他是配合迎检方面的,从没有明示或暗示要拒绝”药检本身“;当晚的实际情况是,孙杨方面基于某些特定原因,要求更换特定的”检查员“,其基本诉求是“换人”,而不是“拒检”。

③孙杨首先提出要求更换的特定”检查员“是尿检官,其理由是发现“尿检官“趁其不备偷偷拍照,侵犯了其隐私权和肖像权,由于尿检虽然没有过高的技术难度,却具有高度的个人隐私性,所以孙杨提出更换“尿检官“的要求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其所提出的这一要求不应该被视为“无理要求”。

④ 在其后的交涉中,孙杨方面进而发现“血检官”并未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且涉嫌“异地执业”,孙杨的队医在请示当地主管官员韩副主任之后,提出不能带走血样的要求,但这个决定并非孙杨本人作出,而是其队医执行当地反兴奋剂执法机构官员的指示,中国乃至全球的运动员及其队医,在执行此类来自官方的指示时,通常不会直接挑战该决定的正当性,通常也不应把执行此类指示视为运动员的个人决定。

⑤仲裁庭认为韩副主任的决定超出了WADA制定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即“ISTI”)》的要求,但该准则E.4.1规定,“涉及血液的程序应符合当地标准和监管要求”,因此在中国境内采集血样在符合WADA规则的基础是上,同时还需要遵守中国的监管规则,如《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护士条例》第28条规定:“不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等。韩副主任根据这些监管规定,作出血液由未经授权或未获合法资质的血检官采集 不属于“样本”的这一判断 ,在当时都必须得到各方的尊重。

⑥关于这个问题,WADA可能还会展示其“霸道”的一面,即尽管中国政府对于血检官有这样那样的资质要求,但你运动员并没资格去问,更没资格去主动核查(我派去的人,由我自己管,如果事后查实有瑕疵的话,进行内部处理),否则将无从维护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以及抽检行动的顺利开展。对此,孙杨方面的抗辩点有二:(1)一开始确实没有要求检查,直至尿检官拍照事件引发冲突后,才对检查团队产生合理怀疑;(2)即便WADA规则允许血检官不予提供资质的权利,但如果血检官提供资质也并不违反相关规则,不能将其视作一种“胁迫”。

⑦孙杨本人要求更换“尿检官”,以及其队医执行当地反兴奋剂机构官员所作的决定,肯定会对顺利完成本次“药检”形成一定的挑战,但并不意味着此次飞行药检将彻底无法完成。换言之,如果主检官及其雇主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更换合格的人员,那么本次药检并非不能继续。

⑧对于运动员方面提出临时更换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要求,如果理由正当,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应予满足,因为这是他们在执行任务中必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如因为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原定参加检查的人员因故缺席,需要有备选人员),且按照IDTM自己的说法,对于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资质要求,其实并不高,这意味着他们应该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替代人员,或替代团队。

⑨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以及其现场代表主检官杨女士,显然没有理会孙杨方面的合理诉求,因此必须对相关后果负责,具体后果包括:(1)检查无法继续且已抽“血样”无法带走;(2)现场嘈杂混乱所引发的沟通不畅。

所以,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孙杨方面如果使出前述“独孤九剑”,坚称庭审中三位证人的最终缺席,对本案的裁决结果构成了决定性的影响,也直接导致最后认定事实的错误。因为孙杨方面完全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特定检查员”,并只能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留存“非法采集”的血样,该次“检查”无法继续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派出不专业团队执行此项任务,且拒绝运动员方面更换检查人员及团队的建议,在此过程中,孙杨方面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检”的意图及行为,自然也没有“二次违禁”的事实。

那么,为什么孙杨方面采用这个策略,方有可能赢得转机呢?

我们知道,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就本案起诉孙杨和国际泳联,倒未必是和孙杨有什么“血海深仇”,但关于孙杨到底能不能从这次“拒检”事件中“脱罪”?他们需要给全世界所有运动员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也许是急于证明自己的“清白”,也许是对于WADA的诉求缺乏认识,孙杨团队在前期的应对策略中犯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那就是他们所有的答辩,会不自觉地给人形成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只要我找到规则的一点漏洞,或者能够给规则做一个合理(另类)的解读,那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检查’。”

这对于WADA而言是绝对无法容忍的,试想,如果所有的运动员都有样学样,今后反兴奋剂检查还开展得下去吗?“此风不可长”!

所以,孙杨方面的策略,就是绝对不能承认“拒检”,而是要求更换人员。毕竟,穿着大裤衩偷偷对运动员拍照的检查官,并不可能经常会出现的;而对于争议更大的血检员资质的争议,则只能承认执行上级指示,而淡化双方冲突。也就是说,孙杨方面只有把这件事情描述得足够特殊,WADA或许才会接受这确实是一个特殊情况。既然事出有因,或许就情有可原。

当然,即便孙杨这次侥幸“躲过一劫”,他和他的团队也有必要开展认真的反思。

其实,早在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FINA兴奋剂仲裁庭所做出裁决,虽然认定由于药检官方面存在的瑕疵,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可以证明其无罪,但该决定并非一面倒地偏向孙杨,而是对孙杨一方的行为给予了警告和批评,明确指出孙杨只是“险胜”(aclose-run thing),认为孙杨的这一举动“基本上是一场铤而走险,是极端愚蠢的行为(foolishin the extreme)”。

但从孙杨及其团队后续在仲裁庭内外的一系列表现看,他们显然并没有很好地去思考和体会国际泳联那番话里面隐含的意味,以至于在仲裁庭审中错过了最好的时机。即便最后能通过努力获得“亡羊补牢“的机会,但教训不可谓不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