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转板指导意见》),试点期间,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转板指导意见》遵循试点先行的原则,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有助于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对于此次出台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也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是为落实新三板改革方案要求,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
一,转板上市条件
《转板指导意见》中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二,转板可转入科创板、创业板
《转板指导意见》中规定,试点期间,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创业板改革相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三,转板上市程序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转板指导意见》中规定,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另外,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转板指导意见》中指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
四,转板的股份限售安排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五,严格转板上市审核
《转板指导意见》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
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上市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早转板上市的衔接中,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 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