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市住建局方面表示,新政旨在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强化销售指导,特别是在房价申报时增加“交付标准”一项,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装修监管,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

简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办理流程

记者从《通知》获悉,自3月5日起,市发展改革局不再受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申报信息需包括楼栋房号、楼层、户型、层高、面积、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销售状态、交付标准等内容。其中,交付标准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企业需在预售方案中承诺严格按申报价格和交付标准进行销售和交付。《通知》还明确,预售方案需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现售备案的,无需提交预售方案,但仍需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承诺。

备案180天后价格调高幅度不超5%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录入并锁定。

此外,《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在3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已备案销售价格进行变更,对未售出的房屋销售价格重新进行申报。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与户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

《通知》加强了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与户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申报的“交付标准”应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购房人的标准。进行价格申报时,商品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为毛坯标准验收,开发企业拟向购房人宣传及销售时承诺以精装修交付,且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包含户内装饰装修费用的,则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填报的“交付标准”应为精装修,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60天内,到住建部门办理户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施工许可、监督注册(登记)等变更手续,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完善)。

《通知》强调,交付标准实行申报价格、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住宅交付现状与报建图纸标准相一致。

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通知》还规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降低预售款监管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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