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晚,央视播出的《中华医药 抗击疫情》出现华海药业“注射用瑞德西韦 供临床研究使用”药品画面,虽然镜头只是一晃而过,在业界看来,华海药业加入瑞德西韦仿制药“大军”的传闻或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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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初,市场一直有华海药业生产瑞德西韦仿制药的传闻,不过华海药业并没有承认。

2月7日,有投资者向华海药业提问,咨询其公司或下属公司是否有跟吉利德洽谈合作仿制药瑞德西韦事宜,并已经在开始仿制瑞德西韦。对此,华海药业回复称,目前跟吉利德没有合作,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旅行信息披露义务。2月5日,华海药业收涨8.36%,2月6日,收涨10%。

2月26日,投中网亦就华海药业是否在开展瑞德西韦临床研究,华海药业董秘办回应称,若存在或者需要公告,会进行公告。

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其中明确所使用的药品应为已上市药品,且应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具有明确的抑制作用。

作为明星抗疫产品,瑞德西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多家药企在着手其仿制药产品生产。

3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华海药业董秘办获得的回应亦是以公告为准。不过,截至发稿,并没有看到相关公告信息。

对于央视上述的那个镜头,3月2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1日晚央视播出的《中华医药 抗击疫情》出现华海药业“注射用瑞德西韦 供临床研究使用”药品画面,虽然镜头只是一晃而过,但是,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华海药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否则,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由于此前已有市场传闻、股价异动而公司方面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华海药业是否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关键在于其信披义务时间点如何认定。

厉律师进一步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时期,上市公司研发瑞德西韦相关抗疫用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重大事件”,可能引发股价异动,影响投资者决策,上市公司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截至3月3日10点53分,华海药业股价微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