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中新公司于2005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7598157X4。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荣持股90%,左泽军持股10%,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级。目前该公司开发了位于柳州市河东片区的“秀品天地”商业项目,该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23374.49㎡,总建筑面积114012.20㎡。据中新公司介绍,该项目土建工程于2015年5月已基本完工、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约3亿元,债务本金合计约7.3亿元。

二、申报主体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且注册地位于南宁市、柳州市的一级、二级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4.申报机构申报时应按照法院要求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并书面承诺,确定其事务所及其拟推荐参与管理人工作的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注册地位于柳州市外的中介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供在柳州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1.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20年3月20日18:00前以邮寄的方式申报书面资料(以寄出时间为准),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2.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需一式十份(需要密封的部分用封条密封,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文件要求

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包含下列事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具体履行管理人责任的工作人员的经历、学历等情况;

2.申报机构近3年内参加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的情况,尤其是参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重整案件的经验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分工、机构设置、工作步骤以及维稳、在建工程复工、涉及民间借贷债权审查方案等;

4.拟选取的重整方式和计划等;

5.申报机构管理人报酬收取说明;

6.在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下,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企业日常事务管理、重整投资人选任等流程的防控方案。

五、选任规则

本院拟成立由法院工作人员和债权人代表共同参加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根据对申报文件书面审查和申报中介机构现场陈述(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则采用视频陈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的方式,对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管理人工作方案、重整计划、报酬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所有评委所打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如申报机构超过10家的,则先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初审,按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分值前10名的中介机构进入下一轮现场陈述阶段。评审委员会将从综合得分排名前3名的中介机构中以摇号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机构确定为管理人,其余2家中介机构为备选管理人。

如申报机构少于10家的,则由评审委员会从综合得分排名前3名的中介机构中以摇号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机构为指定管理人,其余2家中介机构为备选管理人。

如申报机构为2-3家的,则由评审委员会从申报机构中以摇号方式随机确定1家机构为指定管理人,1家机构为备选管理人。

如申报机构为1家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该中介机构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则本院将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作为管理人。

申报机构确定为指定管理人后,无法继续完成原定工作的,按照备选管理人的得分排名顺序替补。

申报机构仅提交申报材料,不能按通知要求参加现场陈述(视频陈述)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选任工作咨询及申报资料收取由我院民四庭负责。

联系人:许凤,0772-2692464;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路8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编辑:兰一洋 彭高翔

审核:李佳、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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