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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泄露公民征信报告的事情并非个例。

2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2017年9月份开始,为了寻找客户做贷款,原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宁从他人处获取了大量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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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员按照信息内容拨打客户电话,推荐客户贷款。当客户有贷款需求后,即要求其到公司填写征信查询授权书。黄某宁、林某忠等人通过微信群将授权书、身份证等材料的照片发给深圳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贷、客户经理郑某斌、陈某浩、王某华,三人违规私自查询获取公民征信后,通过微信群将征信报告拍照发回。

黄某宁、林某忠等人再根据收到的征信报告对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中介贷款服务,并根据最终的贷款数额收取相应比例的点数。

2017年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被告人黄某宁、谢某伟、林某忠抓获归案,现场查获非法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82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宁、谢某伟、林某忠、郑某斌、王某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判后,银行信贷员王某华提出上诉,认为并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华、黄某宁、谢某伟、林某忠、郑某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郑某斌、陈某浩、王某华各自确认已发送的数量统计,征信报告数量总计为600余条。

据悉,本案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与一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有较大区别,所涉征信报告虽然违规提供给他人,但查询行为均已取得相关公民的授权,且主要被用于公民本人,并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由于王某华、谢某伟、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黄某宁、谢某伟、林某忠、郑某斌、王某华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均处以缓刑并罚款。

银行泄漏个人信息事件频发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这类相似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据媒体此前的报道,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某地方性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数量激增。经调查,涉事的异常查询用户为该行员工陈某,陈某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在上岗前未接受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陈某的好友张某就职于一家网络贷款公司,张某请陈某帮其查询网贷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

此后,陈某多次在夜间等非工作时段违规查询非本行客户个人信用报告2万余人次并全部提供给张某,由张某提供给其所在公司和其他机构使用,两人从中非法牟利8万元。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某地方性商业银行9家分行,11名查询用户多笔异常查询记录。据核实,以上查询用户在两个月内陆续接到自称为总行科技部门工作人员(后证实为冒用)的电话,以征信系统即将升级为由,要求核对相关征信查询人员的真实姓名、查询用户和密码等信息。由于缺乏必要的征信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相关工作人员如实提供了信息,以后也未对用户密码进行修改。

截至征信中心发现异常并停用用户,11名用户违规查询量已达3万人次,酿成了巨大的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严重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随后,该行总行通过多种形式向全行发出风险提示,并对涉事征信查询人员采取“待岗”、扣发绩效等多种处理措施。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也对此开展专项调查,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涉事机构和个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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