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美国宪法的朋友都知道,美国宪法及其后来的27条修正案都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权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可以审查某部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可是,我们却会看到,比如最近的关于同性婚姻的判决,最高法院就说宪法没有规定婚姻只能局限在异性之间,从而宣判同性婚姻是被宪法所允许的,继而美国各个州的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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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权力,那么这一权力从而而来呢?是国会赋予的吗?国会不会自缚手脚,总统更不可能。实际上,这一权力是最高法院自己为自己争取来的,有意思的是,争取到这个权力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还曾经在行政系统里担任过国务卿。

1799年秋的大选中,亚当斯总统所在的联邦党失去了总统宝座,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被选为总统,同时,联邦党人还失去了对国会的控制权。按照当时的规定,当选总统的就职日期是在来年的3月4日(现在是1月20日,最后一位在3月4日就职的是小罗斯福总统)。新一届国会的成立日期也不是现在所规定的来年的1月3日正午,而是和总统一样。

因此,对于当时的联邦党人来说,行政权和立法权现在铁定是没有了,该怎么反制民主共和党人呢?当时的美国刚刚建国不久,许多制度尚不完善。亚当斯总统和联邦党人一拍脑门儿,干脆就在司法权上打起了主意。他们利用杰斐逊和新一届国会还未成立的有利时机,在丧失执政权的前夕,亚当斯总统大量提名和联邦党人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人担任法官,而还在联邦党人控制之中的参议院则迅速通过了对这些法官的批准,因此,联邦党人造出了大量的“星夜法官”。

1800年3月4日正午,新的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正式就职,在就职后,他听说先前上一届政府对一批“星夜法官”的任命状因为时间过于紧急,还没有来得及发出去,于是他马上指示赶紧把这些任命状处理掉。

这样一个名叫马伯里的人就成了倒霉蛋,他本来是被上一届政府任命为治安法官的,结果现在到手的鸭子飞了,不服气的他一纸诉状把当时的国务卿麦迪逊告上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接手了这个案子。于是杰斐逊总统便让司法部长为政府辩护,当时的司法部长根本就没有把最高法院放在眼里,他只是给最高法院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说这个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党争的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最高法院无权管辖。

确实,当时的最高法院并不像现在的最高法院那样极有权威,许多政客们根本不把最高法院当回事儿。对于当时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而言,这个案子实在令人头疼。如果他判决杰斐逊政府败诉,让马伯里得到他的治安法官的职位,而杰斐逊政府却不遵守的话,当时的最高法院也没有任何办法,而且这还将损害最高法院本来就没有多少的权威。如果他判决马伯里败诉的话,就等于承认最高法院对这些案子没有管辖权,这将开启一个危险的先例,即以后的关于总统和国会的案子,最高法院将都没有理由插手。

因此,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冥思苦想,最终想出了一个万全的主意,即他并不宣判这起案子谁输谁赢,他解释说: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其它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因此,马歇尔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最高法院是没有初审权的,只有上诉审理权,所以马伯里告错地方了。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了,宪法白纸黑字的摆在那里,那么为何马伯里的律师还要直接把案子告到最高法院呢?为何对宪法非常熟悉的大法官们还要接手这个烫手的山芋呢?这里就涉及到了另外一部法律,即《1799年司法条例》,这部法律的第十三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行政系统发出执行令。马伯里的律师就是希望最高法院可以以这项条款为依据,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执行令,让他把扣押的任命状发给马伯里,好让马伯里走马上任。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却在审理中说,宪法已经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1799年司法条例》中说最高法院可以向行政部门下达执行令,实际上就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这就超出了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马歇尔判定《1799年司法条例》违反宪法,宣布其无效。这一判决看似是最高法院抛弃了《1799年司法条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实际上却极大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根据这一判决,最高法院实际上向总统和国会说明:今后只要最高法院认为总统的行政命令和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那么总统令和法律就将失效。

作者:寰宇大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