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3494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历时四年多,四轮审议,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新《证券法》落地事关亿万股民的切身利益。而在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做好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对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等作出重要安排。而新《证券法》的正式落地,对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着重大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证券法》实施首日,上交所对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做了工作安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01

推动监管部门政策衔接

《通知》强调,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3月1日,上交所发文称,在夯实基础方面,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

突出重点方面,上交所称,围绕《证券法》主要修改内容,着重就严格执行新《证券法》做好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以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五方面的工作。

实际上,沪深交易所在2月28日晚间还分别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从董监高职责、重大事件披露、自愿信息披露、权益变动披露等十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

为做好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8部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随后,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02

全面推行注册制

全面推行注册制是新《证券法》中最大的亮点。

新《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除了简化证券发行条件外,新《证券法》还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具体来看,新《证券法》在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条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同时,新《证券法》还删去了债券发行的净利润、杠杆率、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等条件。

川财证券在研报中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要以全面推行注册制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定位,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对大幅度简化。相比于此前,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新《证券法》加快推行注册制,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03

注册制分步实施

新《证券法》的实施意味着注册制的来临。在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看来,取消发审会制度为注册制推广到创业板等其他板块提供了法律基础。

而对于如何落实注册制的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

2月14日晚间,证监会也曾发文称,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通知》还明确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此外,《通知》明确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04

提高违法成本

在证券法修订的过程中,提高违法成本在市场呼声居高不下。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对违规主体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相关责任主体最高被罚200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压实中介结构的责任。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05

强化信披露

新《证券法》中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新设信息披露专章。

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章节还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06

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显示,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推及到新《证券法》,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新《证券法》专门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力度的安排。

具体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手段。

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是证券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