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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财税人,在最近的几年似乎已经习惯了。每当周三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推出 “减税降费”等重大财税政策的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在最快的时间做出反应,下发正式的文件。而文件下发公布的时间,往往是在同一周的周五或者周六,给财税人在周末有学习的时间。

本文适合会计和财务人员,共计6531字,预计阅读时间分15钟。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2,817

这一次也不例外,在2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紧接着在2月29日晚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连发出了两个文件:《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对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相关财税方面措施作出了政策明确。

祥顺财税俱乐部也按照惯例,为您带来第一时间的文件解读。

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文件正文字数不多,但有几点事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文件标题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那是不是文件中所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呢按照笔者的个人理解,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的征收,是将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区分对待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多数业务适用一般计税,也有特定业务可以依照政策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增值税的征收从来不是按照单位或者个人的组织形式来区分征收,所以也不应当在征税的时候,区分为属于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不属于个体户的纳税人。

2.文件标题中之所以提到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笔者理解是为了符合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该项优惠政策的立意和出发点,同时也是对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市监注〔2020〕3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文件中的财税事项的明确(后附文件详情)。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中明确:“(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这个文件就比较明确的指出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的,不在本次优惠范围之内,仍应适用原征收率

4.文件中提及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例如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该种情况享受13号文优惠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中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是继续执行的,符合条件的依然免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中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依然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享受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自3月1日零时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必需先升级至新税率开票软件后再开票,否则税率错误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如果3月1日开始没有升级的,不要开票,因为税率没变。

2

再来看2月29日税务总局公布的另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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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读: 本条对减按1%征收率的时间范围做出明确,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解读: 本条对减按1%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做出明确,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如果不做出解释,估计会有人理解在减按1%征收率期间,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3%)*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解读: 本条是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如何填列申报表做出的明确。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享受上述政策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且 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解读: 本条是对2020年2月底以前有关开票事项如何处理的明确。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 本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代开点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有关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 目前,山东省部分地区在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一直是按照经营所得,按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的。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解读: 本条针对的是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单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出于自身原因,会选择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而之前相关文件均规定,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该条款针对36个月不得变更的期限做出了调整,更有利于出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还是继续放弃享受。 而且,选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还可以追溯至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调整时间)享受政策。 该条款可以说对企业出口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3

也将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一并列出,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 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 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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