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制度愈发推广的今天,债权人的意识也不断上升,不少债权人在发放借款时,均需要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能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维护自身权益。相比于纯信用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确能较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若日后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并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均能优先受偿?

一般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可分为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其他费用(如有,判决支持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属此范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因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债权(即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该部分费用进行约定)。其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另根据法律规定,除迟延履行利息外的抵押债权优先于工人工资、税费等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的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其他费用(如有)债权一般能优先予以受偿。故本文仅针对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进行讨论。

一、法律法规仅对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进行规定,但对于该部分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畴,法律对此并未予以规定。

1、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但是,对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破产受理后”,司法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受理后”为计息的时间截点,即破产受理前所产生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受理后”为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条件,即一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则迟延履行利息均不属于破产债权。不管怎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虽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在法院认定破产受理前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债权的前提下,债权人可就该部分债权进行申报。但作为抵押权人,该部分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畴,法律对此并未予以规定。

(1)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该部分债务具有民事惩罚性,故不能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的同等顺序清偿,但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不过,有些地方法院会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款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

(2)少数法院认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认定为属于破产债权的前提下,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二、律师建议

鉴于法律及司法实践对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未有定论,作为债权人,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1、在借款合同中通过对主债权所产生的一般/逾期利息等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内容进行设计,使债权最大化。即便迟延履行利息无法优先受偿,也能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失。

2、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设计,以此争取法院判令支持有关迟延履行利息优先受偿的诉求。

定期分享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干货,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经营决策、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争议事务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等等。企业法务通,专注企业法律服务,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最实用的法律解决方案。

网址:www.zs1995.com

咨询热线:010-5126 6899

回复【08】公司章程制定可以自主约定的15大注意要点,99%的企业公司章程都未进行相应的约定

回复【09】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5种情形

回复【10】工伤1-10级赔偿标准

点这里“阅读原文”,即可进入官网了解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