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放开了第二套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指出,允许职工个人及家庭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示,今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业产生一定影响,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本次政策调整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购房首付比例方面,《通知》指出,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据了解,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南宁市执行的是《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其中暂停了第二套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为,这一阶段性调整政策的出台是响应当时南宁市房地产政策调控要求,有效遏止当时南宁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的趋势。该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首套及首次刚需住房需求,对广大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来讲,公积金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对于《新政》中明确的购买第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解读称,允许购买第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对两套住房的购房面积都做出了限制,如果已经拥有的第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或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亦明确房屋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双方目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拥有的房屋套数,在申请贷款时,已经出售、赠与他人的住房及通过析产方式给予他人的住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双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例如,借款人及配偶婚前各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婚后借款人家庭即已认定使用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借款人家庭将两套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卖掉,也不能再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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