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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不可取,有这种情况的企业务必及时做好纠正!

本文适合所有企业财务和会计,共计1028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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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企业有员工66人,大部分人员工资均在5000元以上,当税局评估到该企业工资薪金个税异常的时候,发现该企业均没有给员工进行个税申报、也没有指导员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当税局人员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的时候,财务人员的理由是准备2020年3月-6月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一起办理。

税务人员及时纠正了该企业错误的做法,及时要求企业去大厅办理了补报个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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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注意一

不要认为工资每月不预扣预缴而直接年终汇缴就可以,这是错误的认识,必须纠正。

注意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平时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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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二

税总〔2018〕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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