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经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影响。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如何行使权利义务方面可能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疑惑。

一、工资待遇问题

(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在此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02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对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劳动者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手续如何处理?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

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在家看护未成年年子女的劳动者还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法律依据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工安排问题

(一)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合理安排?

窦江涛:部分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交通出行及时返京,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返京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四是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如何合理安排?

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到单位上班。

其他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三)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三、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四、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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