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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查处涉疫情类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法治教育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截止2月9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类刑事案件3起,刑事拘留3人; 办理涉疫类行政案件33起,行政拘留22人,警告1人,罚款1人,教育21人 。

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行为

1、诈骗

案例:1月31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兴利用在百度贴吧发布虚假口罩买卖信息,骗取被害人陈某信任,骗其前后五次通过支付宝转账88500元,随后发送虚假快递单号给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2月2日,南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方某兴抓获,为受害人追回全部账款共计88500元。犯罪嫌疑人方某兴已于2月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寻衅滋事

案例: 1月30日,桃江县高桥镇政府干部及罗溪村干部在高桥镇罗溪村开展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张贴防疫标语、宣讲防疫知识和政策时,犯罪嫌疑人曹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故拍打工作人员的车尾箱,工作人员下车问询时,曹某先后掐住工作人员徐某、卢某某的脖子并用脚踢打两人,致两人受轻微伤。犯罪嫌疑人曹某已于1月3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

1、制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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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徐某仁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一:1月30日,徐某仁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宁家铺村自己家中多次拨打市长热线电话,谎称自己接触了湖北人,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在村委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体温测试正常的情况后,徐某仁再次拨打市长热线电话,谎称自己接触了湖北人,有发烧、咳嗽等症状。违法行为人徐某仁已于1月31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1月29日,违法行为人黄某将沅江市新湾镇济生堂药店门口一女子偶发癫痫病倒在地上的事情拍摄成视频,并配上语音称新湾镇发现一例(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随后黄某将录制好的视频发送到自家微信群内,导致该视频被转发,造成民众恐慌。违法行为人黄某已于1月30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案例:安化县长塘镇箔花台村肖某财先后多次收到市、县两级疫情防控防治指挥部关于“禁止群体性聚餐聚会”“禁止各类聚集性活动”等命令的情况后,仍将其经营的商店内的麻将机、桌子等提供给亲属、村民打牌。1月31日,肖某财在商店安排其女儿、女婿、弟弟等亲属12人聚餐,餐后又在店内与村民肖某芳、肖某斗、肖某程打“跑胡子”,放任其妻刘某青、女儿肖某红及村民阮村云在店内打麻将,聚集过程中众人均未戴口罩,在防疫期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法行为人肖某财已于2月5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案例:1月28日10时许,陈某驾驶牌号为湘H***58的越野车从安乡县方向进入南县,行至杭瑞高速公路南县收费站时,在明知南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所有进出关口车辆进行检查,且看到公安民警与医护人员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闯关强行通过检查关口,致使其本人及其车上乘客共3人没有接受疫情检查,且进入了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违法行为人陈某已于1月28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寻衅滋事

案例:2月3日,赫山区龙光桥镇石笋村村民贾某国不顾疫情时的规定,擅自将石笋村所设的检查卡口栏杆掀翻,滋扰执勤人员工作,辱骂并推搡前来劝阻的村干部。违法行为人贾某国已于2月6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来源:守望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