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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全国人民都在共同战“疫”,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当然,我们看到各地也有一些不和谐音,诸如拒不执行政府禁令,拒不申报、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不听从禁止聚集活动安排,还有哄抬物价,在网络上故意传播谣言的等等。

各地警方都及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确凿证据,法律适用、合法程序等环节,对一部分人员依法进行了治安管理裁决和处罚,有拘留、罚款、警告等。这无疑对确保当前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有重大意义。

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因为案情不是太清楚,在许多地方政府已经主动发布疫情发生小区信息的情况下,在各地要求密切接触者主动申报、如实登记的前提下,传播肺炎确诊患者的隐私会不会“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对裁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我也持有个人不同的观点。

但今天的文章我们不是来研究这个,我们来文山区公安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后,“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当地警方宣布,暂缓执行对涉事人员的行政拘留决定”。

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我觉得文山公安的做法值得表扬

先学习一下行政拘留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执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也就是说,文山的做法完全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疫情当前,对部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

一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尽管法条规定了“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但目前,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全国各地全力都在阻击战上,司法机关是这样,行政复议机关是这样,而且各地交通等都不是太通畅,因此,要他们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太现实。

二是节约警方成本。当前,战疫情中公安机关是主力,我们看到人民警察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上的付出。我们的警察叔叔已经很辛苦了,而且由于连轴转,警力消耗特别大,而送这些被拘留人员去拘留所(需要先体检)、填写法律文书等程序性、事务性工作无疑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三是减少拘留成本和开支。我们知道,拘留所对拘留人员的看管、教育等都是有成本的,而且有些成本还很高。目前正值非常时期,更是要特别注意隔离,防止新入的人员带有传染性。

说来,不只是新入的,就是解除拘留、刑满释放的也面临着同样难题。例如刑满释放(包括拘留解除等)本来是铁窗内每个犯人梦寐以求的大喜事,但对于当前严峻疫情和严密防控措施下的湖北籍外地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就有点前路茫茫了。2月1日上午,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联合广东省女子监狱干警及白云区东桦农场业主,顺利将刚从省女子监狱释放的湖北省襄阳市籍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暂时接收安置在该基地,并让她与其母亲通了电话,共同做好郭某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郭某的情况并非孤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有更多的类似后来人。据广州市司法局摸底调查,2月份该局辖下的各个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共有15名湖北籍人员出狱、出所,如果他们在湖北之外没有亲友可投靠,都将会得到妥善的阶段性安置,暂时栖身在广州安全的“家”。

要为广州司法局的这些举措叫好,刑满释放人员犯过错,但他们已经为这些付出了代价,已经悔过自新了,但现在湖北是敏感区,于是他们有家难归。这些人的安置都需要成本,无论是里面的出不去还是外面的进不来。

四是要允许被拘留人通过工作将功补过,改造自我,力争不拘留而达到拘留目的。我们所有的惩罚都是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本案中受处罚的都是医院的年轻医护人员,他们更多是无心之失,或许是为了好心提醒别人注意,或许是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内幕,如果允许他们“戴罪立功”,如果他们在疫情中表现良好,完全可以不再拘留或者减少拘留天数,以鼓励他们弃恶向善。这比立即把他们拘留起来要好的多。

五是对部分肺炎确诊患者需要另行隔离治疗的,这些送拘留所也不会收,而且要另行强制治疗,因此事实上拘留也没法执行。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文山公安的作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对目前疫情下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只要不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发生社会危险的”,还是先裁决,然后暂缓执行,等疫情结束,再行执行,团结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起共同抗击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