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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句容市公安机关将对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涉刑事案件的,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拒不配合车站、公路出入口、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句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4、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

5、编造散布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恶意传播的。

6、全市所有的景区、宗教场所、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线下培训机构、互联网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足疗店、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暂停开放,对擅自开放营业的。

7、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的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其他企业擅自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

8、故意伤害、殴打、辱骂、恐吓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场所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9、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10、收集、收购已使用过的口罩等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用于销售的。

11、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12、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等留宿场所的。

14、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句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句容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编辑: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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