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3个月试用期内,企业要不要在试用期内给员工缴纳社保呢?毫无疑问的肯定需要缴纳,这是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试用期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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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很多人认为试用期的员工,和企业不属于劳动关系,其实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员工从进入企业工作的第一天,不管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已经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是为了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是否具备为公司服务的专业知识,在用工形式上设计了一个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按照企业的要求,熟悉企业内部情况,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试用期内企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其个人权利和企业其他职工是一样的,因此同早几个月或是过了试用期的员工一样,依法享有社保法赋予的权利,那就是享受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权力。

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有人说员工在试用期内,由于还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其实员工自到企业报道的第一天开始,只要按时考勤,在企业工作,就已经和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是否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影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因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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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试用期限的长短不影响社保的缴纳。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无限期进行试用的。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高不能超过6个月,所以目前大部分企业把试用期调整到3个月,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精神的;如果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以外,一般的企业是没有人愿意进来的。由于进入用人单位时,经过了严格笔试、面试、考察等过程,所以在试用期内,除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不能胜任工作或是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两个条件外,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无论试用期长短,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劳动者进入公司后的三十天内,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试用期不应成为用人拒绝缴纳社保的借口和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办理社保,在劳动者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力的手段,不能否定试用期员工也属于公司员工、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也不能成为拒缴或是不缴社会保险的借口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