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战友,办理了一个案子,亮瞎了我的眼睛。

当我第一眼看到案子的判决书时,都以为这是PS的。但经过办案君在北大法宝的案例查询,这确实是国内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案号为(2016)粤0306刑初7217号。

深圳宝安的一起案件。

被告人姓袁,袁某某。

他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虚构自己是中国的某军事工程师,联系上了境外的叙利亚恐怖分子,并进行了深入交流。

袁某某对叙利亚恐怖分子声称,自己可以出售AK-47步枪5000支子弹一百万发3套反导弹系统2000枚导弹给对方,并可通过天津港运送至土耳其港口交付。

然后他用在路边捡到的一张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用于向叙利亚恐怖分子收取出售武器的费用。

然而,恐怖分子还没来得及转账。2016年9月,袁某某被公安机关给抓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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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军事工程师,大宗军火交易,恐怖分子……

这桥段,比手机上电信诈骗的短信内容还夸张。国内电信诈骗这么厉害,叙利亚的恐怖分子都成被害人了吗?

但是,就上面判决书中的这段事实,不禁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被告人构成的是宣扬恐怖主义罪,而不是诈骗罪呢?

一、

先来看一下,宣扬恐怖主义罪,这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2015年刑修九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务中,宣扬恐怖主义这个罪名的案件其实并不少见,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群公开传播恐怖主义视频、图片。

判例:(2018)浙07刑初38号

被告人在微信群内转发宣扬恐怖主义视频62部,内容为宣扬恐怖组织教义、处决人质等恐怖、血腥画面。被告人犯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在快手、QQ空间等网络平台上传暴力恐怖主义视频、图片。

判例:(2018)内04刑初10号

被告人为获取点击量,博取粉丝关注,向快手平台上传大量恐怖、血腥画面视频。被告人犯宣扬恐怖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可以发现,实务中的宣扬恐怖主义案件,以在网络空间、社群里传播暴恐类图片、视频较为常见。

再回到这起案件,被告人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与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交流,虚构事实,企图骗取对方的钱款。

由于仅有公开的判决书(轻刑快审专用判决书)上的简单事实,被告人与境外恐怖分子交流的具体情况判决书中并没有说明。

但如果被告人在facebook上,有通过发布信息寻找、接洽、联络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的行为,则属于通过发布信息方式宣扬恐怖主义,可以定性为宣扬恐怖主义罪。

被告人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与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交流,虚构事实,企图骗取对方的钱款,其行为同时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既遂、诈骗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宣扬恐怖主义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属于重罪,因此被告人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罪。

二、

看完这些宣扬恐怖主义罪案件后,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一些年轻人,甚至包括一些大学生。为追求刺激,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或是拿这些视频、图片在网友面前炫耀。

想和大家说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网络已经成为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对于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各位一定要坚决抵制,这首先是一种遵纪守法的义务,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千万不要图一时刺激,装X,或是满足好奇心,去转发、保存这些东西,最后给自己的个人前途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实,还有很多的人,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认为自己只是转发个视频,没什么大不了的,也没有人会知道。

对于这种想法,必须要说的是,抵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国际共识、国家政策,国家已经通过刑法进行了坚决的禁止。

千万不要低估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技术实力。你以为你在网上做的事没有人看到,但实际上总有一双眼睛会看得到你。

侥幸心理,是酿成错误的通用借口。图一时刺激,去承担犯罪的风险,不值得。

一方面,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有普法的责任,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是严重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大家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去主动学法守法,保护自己。

学法普法,任重而道远。

与大家共勉。

最后一句:

不要以为骗的是恐怖分子,

就不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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