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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一男子连续数月“赖”在酒店住宿及消费,差房费好几万元不给? 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限被告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白某酒店支付欠款3613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杨某及其朋友到电白某酒店住宿和消费。 期间,杨某住宿及住房消费共用去15900元,通过微信向该酒店支付2000元,另外支付住房押金500元。 扣减杨某支付上述住宿费用2500元后,尚欠酒店住宿费用13400元(15900元-2500元)。 此外,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杨某向酒店多次购买月饼等礼品,欠到酒店款项22732元。 综上所述,杨某共欠酒店合计人民币36132元。 后酒店因向杨某催收欠款无果而将其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到原告电白某酒店住宿消费,酒店为杨某提供旅店服务,原、被告双方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到原告处住宿及购物消费,尚拖欠原告款项36132元未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不到庭应诉答辩,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 据此,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茂名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