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因此 每年的一月初我们都看到不少地方的司法局在网上发布相关备案公告。 当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并非全国通用, 早在2012年广东省就率先取消了备案。参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5项决定 ,2012年7月17日起,我省停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网取消网上备案栏目,我省各地(市)司法局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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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京、天津等地则要求网上备案 “①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及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年度备案。②本市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在网上办理,登陆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选择进入“年度备案”,填报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即完成备案,不再加盖年度备案章。”
可是,近期我们检索相关公告以及翻阅各地的司法局官网,发布并没有公布相关公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突然想到了司法部的征求意见稿:《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的并未有类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我们预测可能绝大多数司法局都在等待司法部的最新通知,可能不再备案啦! 当然具体还是以各地司法局的通知为准 。下面附上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司法部 发布时间:2019-10-24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等规定,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2002年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于明确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严格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制定并于2019年修订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等行为。2015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要求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有效规范和改进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工作。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进一步体现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规章制度之中。同时,在多年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做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对于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性规范,从而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为此,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复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以及附则等5章,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行为采取的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审核的方式,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行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延续了这一做法,对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作出了规定。 (二)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措施。 一是明确了有关期限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等内容。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行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行政相对人及时申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工作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初审机关的批量受理期限和补正材料的告知期限等规定。二是明确了救济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行资格分别管理。 在实施司法考试制度时,我们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并根据其专业学历、合格分数线的不同,实践中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类型。这一措施,对于解决上述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足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放宽政策,因此有必要将实践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分别管理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性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将法律职业资格分为A、B、C三类。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 (四)加强资格信息化管理。 积极推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和“两随机、一公开”,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明确建立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实施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通过管理系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和实现档案流转等,实现网上全程办。同时,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补发、更换,可以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细化服务举措。 积极推行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初审机关公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内容,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为减轻考生“考证”负担,根据“两高”相关规定 ,明确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的,其效力等同于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得重复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但是,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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